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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博医疗: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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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9 日 13:30 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山
边洪东路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8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9 日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6,716,4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8.750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交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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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6,716,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4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6,716,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4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3.01 选举林志雄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56,716,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候选人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4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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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 选举林志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56,716,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候选人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4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03 选举林小平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56,716,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候选人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4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04 选举罗炯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56,716,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候选人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4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4.01 选举李辉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56,716,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候选人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4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02 选举林琳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56,716,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候选人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4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03 选举王艳艳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56,716,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候选人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4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非职工监事,表决情况如下:
     5.01 选举詹欢欢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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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356,716,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候选人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4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02 选举张明源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同意 356,716,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候选人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4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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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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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程枫



                                                                  2019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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