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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博医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28  

						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
定,我们作为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议,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19年9月27日,该授予日
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授予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激励对象条
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9年9月27日,
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36.26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
及延期,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保持不变,不会对原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
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




                                          独立董事:李辉、林琳、王艳艳

                                                      2019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