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 13:30 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山边洪东路 1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 15:00 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6,472,0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8.622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92,74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669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交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8,519,1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202%;反对:645,6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9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7,1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235%; 反对:645,6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765%;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8,519,1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202%;反对:645,6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9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7,1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235%; 反对:645,6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765%;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8,519,1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202%;反对:645,6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9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7,1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235%; 反对:645,6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765%;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8,519,1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202%;反对:645,6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9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7,1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235%; 反对:645,6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765%;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8,519,1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202%;反对:645,6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9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7,1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235%; 反对:645,6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765%;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8,975,2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72%;反对:189,5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2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03,24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626%; 反对:189,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74%;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8,519,1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202%;反对:645,6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9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7,1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235%; 反对:645,6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765%;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8,519,1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202%;反对:645,6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9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7,1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235%; 反对:645,6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765%;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9,163,9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800 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91,94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3%; 反对: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8,746,02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834%;反对:8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417,9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6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74,02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499%; 反对: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弃权: 417,92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20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攀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孙梦婷 2020 年 9 月 30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伦敦长春武汉乌鲁木 齐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