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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博医疗: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0-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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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 13:30 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山边洪东路 1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 15:00 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6,472,0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8.622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92,74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669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交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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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8,519,1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202%;反对:645,6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9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7,1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235%;
反对:645,6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765%;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8,519,1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202%;反对:645,6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9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7,1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235%;
反对:645,6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765%;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8,519,1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202%;反对:64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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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9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7,1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235%;
反对:645,6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765%;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8,519,1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202%;反对:645,6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9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7,1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235%;
反对:645,6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765%;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8,519,1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202%;反对:645,6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9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7,1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235%;
反对:645,6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765%;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8,975,2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72%;反对:18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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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2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03,24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626%;
反对:189,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74%;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8,519,1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202%;反对:645,6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9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7,1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235%;
反对:645,6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765%;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8,519,1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202%;反对:645,6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9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7,1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235%;
反对:645,6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765%;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9,163,9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8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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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91,94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3%;
反对: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8,746,02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834%;反对:8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417,9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16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74,02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499%;
反对: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弃权:
417,92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20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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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攀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孙梦婷



                                                                            202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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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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