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博医疗: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20-12-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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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博医疗”)的委托,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8 年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公司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
励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管理办法》等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律师事务所
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大博医疗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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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大博医疗已作出如下保证:其就大博医疗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所提供的所有
文件、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其对提供的所有文
件、资料、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仅就与大博医疗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价值、考核
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或本所律师对
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
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大博医疗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 本所律师同意大博医疗部分或全部在其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所制作
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大博医疗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大博医疗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大博医疗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 关于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8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拟作为 2018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董事罗炯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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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二)2018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
(三)2018 年 10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四)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
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38 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 24.71 万股限制性股票,根
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同意确定以
2018 年 11 月 20 日为授予日,首次授予 228 名激励对象 18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作为 2018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罗炯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
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
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意公
司实施本次授予。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所涉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授予股份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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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1 名离职激励对象所持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
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并对公司回购注销 1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000 股限
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查。
2019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上述 1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19 年 11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
告》,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完成。
(八)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19 年 11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所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股
份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2020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李其兴等 4 名离职激励对象所
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并对公司回购注销 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9,300
股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查。
2020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上述 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
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9,3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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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完成。
(十)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1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9.32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 年 6 月 9 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
售期届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0 年 6 月 12 日。
(十一)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议
案》。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回
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但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
《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二、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回购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获授的 2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职位变动或
业绩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38,180 股。
(二)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
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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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因公司 2018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总股本 40,193 万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 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
以总股本 40,223.58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6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因此,首次授予回购价格调整为:15.14 元/股-0.5 元/股--0.6 元/股=14.04 元/股,
预留回购价格调整为:23.59 元/股-0.6 元/股=22.99 元/股。
综上,本次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4.04 元/股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本次拟回购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2.99 元/股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若在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过程中,公司发生其他派送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董事会将根据
股东大会授权对回购价格和回购资金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四)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回购原因、数量、
价格及资金来源均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所引致的公司
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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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攀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孙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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