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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博医疗: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1-16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北路 5 号新华保险大厦 25 层
电话:0592-5020001;传真:0592-5020003;邮编:361000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大博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8 月 24 日)》(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北京
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公
告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不得引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就本法律意见出具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和验证,并参与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1.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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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 15 日在公司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
告编号:2020-072),内容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和会
议期限、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
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事项、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网络投票表决流程等。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方式符合规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期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3:30 时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东路 18 号公司三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主持人为董事长林志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1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5 日 9:15 时,结束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5 日 15:00 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登记表及股东签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到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
股东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等,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人数为 4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356,472,000 股,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公司的股份总数的
88.6226%。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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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
的人数为 4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78,078 股,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占公司的股份总数的 0.1189%。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由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进行身份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他出席列席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他出席列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任
职文件等)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他出席列席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其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内容包括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定价依据、资金来
源和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等。上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和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均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内
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与通知公告内容相同、
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东的记名表决票和表决结果统计表、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
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由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6,949,37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8%;
反对: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7,378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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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536%;反对:7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64%;弃权: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即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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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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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杨毅


                                      经办律师:
                                                   康志伟


                                      经办律师:
                                                   洪舒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