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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博医疗: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4-23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北路 5 号新华保险大厦 25 层

电话:0592-5020001;传真:0592-5020003;邮编:361000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号

致: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大博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8 月 24 日)》(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北京
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公
告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不得引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就本法律意见出具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和验证,并参与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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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2021 年 4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在公司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为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6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大
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
号:2021-010),内容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和会议期
限、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
席人员、会议登记事项、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网络投票表决流程等。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的内容、方式符合规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4 月 19 日,股权登记日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3:30 时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东路 18 号公司三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主持人为董事长林志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登记表及股东签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到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
股东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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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人数为【4】人,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356,472,000】股,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公司的股份总
数的【88.6226】%。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
的人数为【3】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14,034】股,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占公司的股份总数的【0.078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身份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他出席列席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他出席列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任
职文件等)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他出席列席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其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包括:

     1.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内容包括【《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
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
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
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和附则;《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摘要》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
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
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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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附则】等;

     2.《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内
容包括【考核目的、考核原则、考核范围、考核机构、考核指标及标准、考核期
间及次数、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管理和附则】等;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内容为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等。

     上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与通知公告内容相同、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属于公司股
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东的记名表决票和表决结果统计表、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
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由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
通过了公司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6,549,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36】%;
反对:【237,03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64】%;弃权:【0】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4.5196】%;反对:237,03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5.4804】%;
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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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6,549,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36】%;
反对:【237,03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64】%;弃权:【0】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4.5196】%;反对:237,03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5.4804】%;
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6,549,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36】%;
反对:【237,03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64】%;弃权:【0】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4.5196】%;反对:237,034】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5.4804】%;
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
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即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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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杨毅



                                      承办律师:

                                                      康志伟



                                      承办律师:

                                                      张明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