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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博医疗: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6-02  

                        证券代码:002901            证券简称:大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1-037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6 月 1 日(星期二)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 日上
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 日
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志雄先生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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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现场会议地点:

     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东路 1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1,002,370 股,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 数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89.7798%。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56,472,0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8.6531%。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30,37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1267%。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参 加 现 场 投 票 及 网 络 投票 的 中 小 投 资 者共 3 人 , 代 表 有表 决 权 股 份
4,530,3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26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厦门)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
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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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002,37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30,37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北京安德思考普商贸有限公司 51%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002,37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30,37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委派洪舒静律师、张明霞律师见证了本次会
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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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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