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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博医疗: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2-25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北路 5 号新华保险大厦 25 楼

电话:0592-5020001;传真:0592-5020003;邮编:361000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35G20230063 号
致: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大博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出具《北京德恒(厦门)
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不得引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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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2023 年 02 月 06 日,公司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 2023
年 02 月 24 日在公司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02 月 08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大
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编号:2023-004),内容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提交
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人员、
会议登记事项、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网络投票流程等。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方式符合规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达 15 日。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02 月 20 日,股权登记日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02 月 24 日下午 13:30 时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东路 18 号公司三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主持人为董事长林志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3 年 02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02 月 24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
表和股东签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东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
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人
数为 4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56,200,000.00 股,其所持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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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总数占公司的股份总数的 86.0346%。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
的人数为 9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88,012.00 股,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占公司的股份总数的 0.190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由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身份认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网络投票股东的人数为 13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56,988,012.00 股,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占公司的股份总数的 86.2249%。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签到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他出席列席人员的身份
证明材料(身份证、任职文件等)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他出席列席人员
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包括:
     1.《关于 2023 年度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上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于 2023 年 02 月 06 日公司召开的公司第
三届董事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与通知公告内容相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事
项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审议事项为公司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东的记名表决票和表决结果统计表、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
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由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审议了公司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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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6,987,61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9%;
反对:4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7,612.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92%;反对:400.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08%;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董事、监事、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即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起生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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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杨毅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康志伟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洪舒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