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逸影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7-10-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十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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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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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
同上报,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照《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的批准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 2010 年年度股东
大会、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及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二)2017 年 9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关于核准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1689 号),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4,200 万股。
(三)本次上市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401017594041317,目前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发行人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广州金逸影视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原名为广州金逸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0 年 12 月 9 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自广州金逸影视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2004 年成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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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7〕1689 号”文件,发行人本次
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 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公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
中签率公告》以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
公告》,本次发行股份总数为 4,2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98 元/股。本次
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老股发售。
3.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出具
的“XYZH/2017SZA30456 号”《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以下简称“《验资报告》”),截至 2017 年 10 月 11 日止,发
行人本次发行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8,11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081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1,035 万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 4,200
万元,增加资本公积 76,835 万元;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800 万元,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16,800 万元。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12,600 万元,根据《验资报告》,本
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6,800 万元,不少于 5,000 万元,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二)项的
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 4,200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
的股份总数为 16,800 万股,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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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三)
项的规定。
(四)根据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已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
作为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
录,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股
票上市规则》第 4.1 条的规定;
(二)中信建投已指定徐炯炜、吴量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上市的保
荐工作,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
自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4.3 条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上市已经获得
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定的实质条件,本次上市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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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赖继红
经办律师:
庄浩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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