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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逸影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1-01  

						证券代码:002905             证券简称:金逸影视               公告编号:2017-007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89 号)核准,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2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 20.9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81,16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70,81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810,350,000.00 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州金
逸影视 传 媒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募 集 资 金 验 资 报 告
(XYZH/2017SZA30456)。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中山一路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辖属二级支行广州东圃支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截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 银行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一路支行
      账户名称: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15009687592702
      专户金额: 278,460,000.00 元
   2、 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账户名称: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604955687
      专户金额: 208,020,000.00 元
   3、 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辖属二
      级支行广州东圃支行
      账户名称: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3602021429200643570
      专户金额: 100,870,000.00 元
   4、 银行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
      账户名称: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05871951000002527
      专户金额: 183,700,000.00 元
   5、 银行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账户名称: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391120100100192511
      专户金额: 39,300,000.00 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
户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
    4、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炯炜、吴量及项目组成员李盛杰
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开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以孰低为原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中
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开户银行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
告知中信建投,并配合中信建投进行调查和核实。中信建投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
实后,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
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中信建投有
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中信建投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中信建投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中信建投应当在
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公司、开户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中信建投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销户且中信建投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17SZA30456)

        特此公告。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