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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逸影视: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12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相
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针对相关议案,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等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过对公司日常管理及经营的了解,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
制制度体系,并在日常管理经营中有效执行。各项经营活动、法人治理均严格按
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处于较好水平并一
直提升。公司编制的《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 2017 年度的内部控制现状,因此,我们同意此议案。
二、关于《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负责、实事
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
会提出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及
公司自身经营特点,以及公司的未来发展、股东的合理回报需求等因素,有利于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预案。
三、关于《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次《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且公司 2017 年度
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和存放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本专项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
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
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我们认为:2017 年
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关于《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预计 2018 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
际经营及发展需求进行的,符合市场公允定价,遵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
响。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
六、《关于聘任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国内具有相当声望和
规模的综合性事务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
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信永
中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独立、客
观、公正地进行审计工作,切实履行了作为审计机构的职责,为公司提供了较好
的审计服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七、关于《2018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提交的《2018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结合了本行业
特点、公司经营发展阶段、未来发展预期等实际情况,考核形式规范严谨,考核
方式与薪酬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方案。
    八、关于《会计政策的变更的议案》
    国家财务部分别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2017 年 5 月 10 日、2017 年 12 月 25
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会[2017]1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
[2017]15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
公司严格按照财政部要求执行相应会计政策变更。同时,公司变更香港子公司的
记账本位币为港币,更客观真实地反映香港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该项变更符合相
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李仲飞、罗党论、王露

                                                          2018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