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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逸影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8年4月)2018-04-12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Jinyi Media Corporation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

         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

         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五)公司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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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

         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

         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

         险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公司的风险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风险投资

         行为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人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

         责组织审议需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投资方案以及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

         和处置。其他各部门的负责人为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对证券部报送的投资方案进行

         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进行决策。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为风险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风险投资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寻找和拓展公司风险投资项目,组织项目的尽职调查、分析和初步

         评估,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

         (三)风险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与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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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风险

           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

           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按照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

           规定办理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风险投资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调研、洽谈、评估、实施风险投资项目时,

           由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工作失职,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

           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及控制流程


第十五条   项目的提出及初审。风险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股东、董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证券部及项目的相关业务部门提出。证券部对投资项目及相关

           资料进行初步核查,召集投资项目立项审批会,针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否能够达到

           投资回报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形成初步的风险投资项目

           建议书,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的调研和评估。项目初审通过后由证券部牵头负责组织尽职调查,搜

           集项目相关资料,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根据尽职调查的结论向总经理办公

           会提交投资建议书。必要时,证券部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

           行论证,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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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项目的审定。总经理办公会对证券部报送的投资建议书进行分析和研究,

           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


第十八条   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风险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证券

           部组织实施,并牵头负责项目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投资权益证

           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二十条   风险投资决策权限: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二)金额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

           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

           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

           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若已

           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公司若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

           金账户,应当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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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内。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五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风险投资防范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

           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确保风险投资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

           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



第二十四条 证券部指派专人跟踪风险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

           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五条 风险投资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风险投资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

           责风险投资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风险投

           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严禁以个人名义从风险投资账户

           中调入调出资金,严禁从风险投资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二十六条 风险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执行,并与财务部资金管理

           人员(风险投资专户管理人与公司资金管理人不应为同一人)及时对账,

           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证券部只能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

           进行风险投资具体运作。


第二十八条 证券部负责定期(至少每月)和不定期(需要时)编制风险投资报告。报

           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

           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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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和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

           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

           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

           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

           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

           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

           来源等;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

           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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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

           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

           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

           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

           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证券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风险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监控风险

           投资项目的进展和收益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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