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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逸影视: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18年4月)2018-04-12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Jinyi Media Corporation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

         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

         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

         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

         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

         监事)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或者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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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换届选举和更换选举董事、监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股

         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换届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荐,由董事

         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监

         事会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

         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条   独立董事侯选人提名程序如下: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

         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

         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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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

         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

         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证券监管部门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

         审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证券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八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

         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九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如下: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

         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

         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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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

           每名董事、监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监事的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

           总数。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表

           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

           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

           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监事而采用累积投票的,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

           表决权总数。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

           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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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

           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时,则

           缺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4、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若共同当选会使当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

           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

           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

           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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