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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逸影视:内部审计制度(2018年4月)2018-04-12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Jinyi Media Corporation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内

         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

         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下称“《审计法》”)、《审计

         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下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所进行

         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

         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

         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四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

         作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

         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具有必要专业

         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任免,

         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

         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及公司

         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管人员离任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条   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公司及所属

         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
第十条     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公司的一切经营活

           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   对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

                  2.    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

                  3.    会计报表、会计资料、会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

                        合法性;

                  4.    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投资项目的实施情

                        况;

                  5.    对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

           (三)   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   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相关材料;

           (五)   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审计工

                  作;

           (六)   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

           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

           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

           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人员不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审计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   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   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   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   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   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   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   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部其他权限:

           (一)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   盘点被审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   要求被审公司(部门)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

                  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   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

                  计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

                  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五)   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

                  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   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   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

                  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八)   可以随时调阅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
                  料。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制定内部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计划,于每年初 30个工作日内制

           定内部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   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

           达被审计单位。

           (二)   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

           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   确定审计方式

           审计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

           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

           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   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

           (五)   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

           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

           意见后,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

           与内容的,应在分管领导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

           (六)   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部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

           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

           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七)   审计决定复议

           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

           决定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提出,审计部应及时处理,无法处

           理的应及时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决定。

           (八)   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

           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十九条   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完成该项审计后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

           计档案,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

           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

           人员, 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

           罚: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   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