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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逸影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8年4月)2018-04-12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Jinyi Media Corporation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金

         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

         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信息披露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

         的具体工作。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

         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监事会应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事业部、各中心、各部门、分支

         机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

         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

         工作。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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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衍生品。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买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重大项目中标或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因故

         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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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

         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决议内容;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五)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八)回购股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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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事业部、各中心、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

         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参与咨询、制定、认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相关

         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经办人等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

         位及个人;

         (五)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知悉或

         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向相关部门报送信息的,接受信息

         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

         (七)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前述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社会团体等。任何单位或个人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包括本

         人、配偶、父母和子女),身份证号码或股东代码,所在单位、岗位及职

         务,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及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及登

         记人等信息。

         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表(档案)至少保存10年,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

         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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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各事业部、各中心、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内

           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将内幕信息登记表(档案)及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条     内幕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档和备案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获悉内幕信息之

           时,应立即亲自或指定专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部有权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接收或发送有关会议资料、公告稿或者其他材料

           等知悉内幕信息的,可不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部门应将

           材料发送记录及时提交证券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依据。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单位应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登记表(档案),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人登记表(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信息档案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重大事

           项时,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

           券服务工作,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时;

           (三)发生收购、并购、再融资等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且该事项对公司股价

           有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将

           前述各项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进行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可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

           上述情况外,应以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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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

           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妥善保存,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

           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

           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所述重大事项的,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

           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公司注册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

           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后依据本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对内幕信息做

           好保密工作,并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司

           将通过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的方式提示内幕信

           息知情人履行信息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

           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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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理由而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

           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

           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

           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

           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应

           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如报送信息

           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

           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防止可能出现的

           内幕信息通过媒体泄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当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

           披露并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轻该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发生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公

           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触犯法律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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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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