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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逸影视: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0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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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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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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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
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
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18 年 4 月 12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
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
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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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4 日下午 15:00 在广州市天河区华成路
6 号礼顿酒店五楼一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27 日。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5 月 3 日至 2018 年 5 月 4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8 年 5 月 3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证
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截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交易结束时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26,000,1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5.000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23 名,代表股份 101,9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07%。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
代理人共计 27 名,合计代表股份 126,102,000 股,约占股份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5.060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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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

       2.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4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102,00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07%。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
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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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17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4.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6.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的议案》;

    9.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11. 《关于聘任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2. 《关于公司<累计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1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 《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经表决,除议案六以外,上述议案均取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议案八、议案九的关联
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六取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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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庄浩佳



                                              经办律师:

                                                                彭观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