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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逸影视: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1-26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相
关规定,作为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对本次董事候选人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了解,认为公司董事候选

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
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提名李晓文先生、李晓东先生、易海先生、
许斌彪先生、黄瑞宁先生、杨伟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对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了解,认为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属于《公司法》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
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提名李仲飞先生、罗党论先生、王
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

   三、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是参照第三届董事
会的薪酬状况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而确定的,有利于强化公司独立董事勤勉尽
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董事会
关于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的权益;同意该薪酬方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仲飞                       罗党论                               王   露




                                                             2019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