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逸影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4-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或“本
机构”)作为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逸影视”、“发行人”
或“公司”)2017 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期限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吴量、李重阳
项目联系人 李盛杰
联系电话 021-68801556
2019 年 11 月,因原保荐代表人徐炯炜工作变动原因,中
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信建投证券重新委派李重阳为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905
注册资本 26,880 万元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成路 8 号之一 402 房之一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成路 8 号之一 402 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 李晓文
实际控制人 李根长、李玉珍
联系人 许斌彪
联系电话 020-8754889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9-28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10-16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年报披露时间:2018 年 4 月 12 日
年报披露时间 2018 年年报披露时间:2019 年 4 月 12 日
2019 年年报披露时间:2020 年 4 月 10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建投证券对金逸影视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发行保
荐工作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自金逸影视完成首发上市当年剩余时
间(上市日期 2017 年 10 月 16 日)和 2018 年、2019 年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整
个保荐期间,中信建投证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
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致的尽职调查工作,
列席金逸影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查阅相关公开信息,
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文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实地考察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在发行保荐阶段,本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
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
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中介
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
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
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并对公司内控制度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
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和定期
培训,及时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培训报告及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等相
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2017 年 11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置换总额为 81,035.00 万元。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以募集资金 81,035.00 万元
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 81,035.00 万元。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专项审核报告》(XYZH/2017SZA30457)。
保荐机构针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及理由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其对公司的持
续督导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中信建投证券原指定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
表人为徐炯炜先生和吴量先生。
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徐炯炜先生因个人工作内部调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
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李重阳先生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接替徐炯炜先生担任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
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
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
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金逸影视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金逸影视对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吴 量 李重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