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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逸影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2022-04-15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证券代码:002905              证券简称:金逸影视                公告编号:2022-011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广
     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1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和《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的书面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意。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提出请求。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所备案。
    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3   低于 10%。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有关证明材料。
    材料。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的内容。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4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
5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公司计算股东大会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
                                                  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
                                                  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
                                                  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6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
                                                  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
                                                  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股)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使用。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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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    (一)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
    选举,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     选举,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
    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他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他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      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选;                                           选;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
    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       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
    人,得票多者当选;                             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在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 (三)在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
    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     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
    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     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
    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四)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     (四)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
    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当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比例为 30%以上时,或选     当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比例为 30%以上时,或选
    举的董事、监事为 2 名以上时,选举董事、监事    举的董事、监事为 2 名以上时,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进行表决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     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
    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登记后披露股东大     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登记后披露股东
    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大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
    容: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
    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
    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8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
    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     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
    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     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
    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
    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细内容。                                     细内容。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
                                                  分别统计并公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
                                                  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结果;
9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期限为 10 年。                               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10   此章节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第六章监管措施


                                                  第五十一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
                                                  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
11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
                                                  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
                                         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12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
                                         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
                                         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
                                         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
13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
                                         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
                                         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除以上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本次修订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