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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逸影视:信息披露制度修正案2022-04-15  

                                                                                                    信息披露制度修正案


     证券代码:002905               证券简称:金逸影视                 公告编号:2022-020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修正案

         为规范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
     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现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现行的《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      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
       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   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 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1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规以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下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
       称“本制度”)。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下称“本制
                                                      度”)。

                                                      第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2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
                                                                        信息披露制度修正案


                                                   括:
(一) 与《股票上市规则》第 9.2 条、第 11.8.2 条、
第 11.8.3 条规定事项有关的信息;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
                                                   件;
(二)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
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等;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三)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
(四)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
                                                   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项有关的信息;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
(五)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
                                                   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品、新发明、新的客户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
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等;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
                                                   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
                                                   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
                                                   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十
                                                   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
                                                   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信息披露制度修正案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
                                                 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
                                                 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在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
                                                 网站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
                                                 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经深交所登记后,    司的正式公告。
    在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网站上公告,其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3   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
    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
                                                 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
                                                 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4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
                                                 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
                                                 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
                                                 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
                                                 为。
                                                                      信息披露制度修正案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
                                                 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
    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
    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变化;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化;
5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权;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状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态;
                                                 (四)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五)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
                                                 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
                                                 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6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
                                                 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
                                                                      信息披露制度修正案


                                                 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
                                                 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

                                                  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

                                                  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

                                                  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
    第三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
                                                  大事件发生。
    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
7
    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

                                                  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

                                                  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

                                                  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
                                                 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8   此条新增,此后序号后移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
                                                 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除以上修订外,《信息披露制度》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本次修订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