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金逸影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5月)2022-05-18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Jinyi Media Corporation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下称“本

         制度”)。



第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1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

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

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

 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

 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

                  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报送有关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

         词句。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

         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二个月。


                                     3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

           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按《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

           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

           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在指定媒体《证券

           时报》和巨潮网站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

           露。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

           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

           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


                                     4
           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

           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有关证券

           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撰写公司信息披露文稿,确保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

           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   各部门将披露的信息提供给董秘处,由董秘处撰稿或审核;

           (二)   董秘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

                  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

           (三)   董事初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


                                      5
                       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

                       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

                       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

                       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

                  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

                  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五)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6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

           (一)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年度报告,

                  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其正文。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起2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中期报告,

                  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其正文。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

           (一)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按照《公

                  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

                  与格式特别规定》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二)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季度报告,

                                      7
                  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披露报告。

           (三)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

           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

           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

           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8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深

           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

           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

           送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报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属延期的,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

           的内容。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深

           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比例的情况;

           (三)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

                                     9
                  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

                  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

                  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件包括以下事项:

           (一)   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在确定交易是否达到披露标准时,应当严格《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二)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制度前款规定的交易;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
           在确定关联交易行为和是否达到披露标准时,应当严格《股票上市规则》第

           十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其他重大事项:

                    1.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5.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   回购股份事项;

                    7.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如适用)

                    8.   其他事项。



           在确定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严格《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章 临时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设立专卷存档保

           管。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

           存档保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

           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1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制度所指的有关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



第三十七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

           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反有关

           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并向其追

           偿损失。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

           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向其追偿损失。

                                        12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

           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

           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以中文书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

           相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

           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五月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