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集团: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9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18-046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
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18年9月17日15:00至2018年9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
阳工业园A区集团办公大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淦荣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400,263,100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84.6043%。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股份 400,257,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4.60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5,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1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63,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55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持续督导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
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0,26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1258%,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7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0,26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1258%,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7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