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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阳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29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会
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对公司《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进行现金
管理,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
好的资金回报,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
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常青(签名):




    朱永德(签名):




    余庆兵(签名):




                                                     2018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