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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27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预计 2022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预计总
金额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因此而对
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没有参加议案表决,也没有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
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魏志华(签名):




    罗中良(签名):




    毛蕴诗(签名):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