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7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材料,
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本次聘任的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和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被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
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邹淦荣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刘斌先生为
公司常务副总裁,聘任吴卫先生、陈世银先生、韩继军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
任彭子彬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李翠翠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魏志华(签名):
罗中良(签名):
袁文峰(签名):
202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