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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阳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8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
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部分股
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对
2021年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合计48,000份进行注销。
    二、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按照 2021 年激励计划有关规定,325 名激励对象符
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
的 325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 885,600 份股票期权办理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
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合计
37,750份进行注销。
    四、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公司 2020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且公
司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141 名激
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
行权条件的 141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 415,350 份股票期权办理行权所需的
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魏志华(签名):




   罗中良(签名):




   袁文峰(签名):




                                                    202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