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8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会
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23 年度至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预计 2023 年度至 2025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正常生产经营
所需,预计总金额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确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
响,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 2023 年度至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没有参加议案
表决,也没有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
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魏志华(签名):
罗中良(签名):
袁文峰(签名):
202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