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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阳集团: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4月)2023-04-2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重
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
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部门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委派、提名到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
行重大事项的管理及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各义务人报告的重大
事项的收集、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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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及公司控股
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
            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以下简称“深交所”)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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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项中,第(2)项至第(4)项拟发生或已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
       履行报告义务:

       (a)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b)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c)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d)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e)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f)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
       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
       者计算报告标准。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交易(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四) 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信息是指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事项的信息,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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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述第(三)项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五) 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五)第(1)项
       所述标准的(已经按照规定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 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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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
          产的 30%;

       (7)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   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三)项的规定。

(七) 其它重大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 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
          方案;

       (5)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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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 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8) 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9)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11)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2)   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13)   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三)项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虽没有作具体
报送要求,但相关报告义务人认为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
的,应当及时报送。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
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并持续告知变更的进程。如
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
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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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各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 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报告义务人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 各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
            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
            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

   (七) 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
            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
述重大事项后及时以面谈、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于发
生应报告重大事项后原则上 1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报送。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受理意见,如需补充相关材料,应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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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关能力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不免除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
事会和/或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和/或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
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
部门及各下属子(分)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所列重
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及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制定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
门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控
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对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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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
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
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
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
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或提交而未及时上报或提交的,追究相
关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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