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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阳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
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
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七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
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第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
明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
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控股子公
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
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
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
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 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
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子公司等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等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为准。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