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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阳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
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
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十七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简称为“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
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
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应知悉并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担任公司职务及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
深交所予以备案。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
 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
 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每次买卖本公司股票应提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合规性,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拟进行买卖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按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并且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时,可
一次性全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
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
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变化的,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本人签署的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
   如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
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遵守《公司法》对其股份转让的其他规
定。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交所规则,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
  (六) 在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前后各三个月内;
  (七)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行为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主体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
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18 日
附件 1: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计划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通知
董事会秘书:
    本人,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本人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买入□卖出)华阳集团(□股票
□其他),数量为                  股/份。
    本人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
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请予以核查。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
                       股票通知的回复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
    您提交的《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通知》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通知中
计划的交易。本回复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通知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
定或承诺:




   本回复函壹式贰份,通知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