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生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4-11
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3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4 月 10 日上午 1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0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9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0 日 15:00 的任意
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 15 号三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虢晓彬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6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5,55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639%。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7,02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269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为 55,55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639%。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
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55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2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55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2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55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2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冉瞳、童琳雯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