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德生科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7-17  

						 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0-082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7 月 16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 15 号三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虢晓彬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6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8,843,2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310%。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9,615,0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786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为 88,839,9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293%。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
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
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购买土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842,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1,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13,8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0%;反对 1,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购买土地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842,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1,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13,8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0%;反对 1,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及调整募投项
目投资结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842,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1,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13,8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0%;反对 1,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冉瞳、文艺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