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德生科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1-16  

                         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1-105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 15 号三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虢晓彬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2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0,323,72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9.9759%。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共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95,52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545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79,228,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9.430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95,52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5452%。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
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
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294,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34%;
反对 2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6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6,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3163%;
反对 2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683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延长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虢晓彬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不计入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88,3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4506%;反对 108,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54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87,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非 关 联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0.1215%;反对 108,22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7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冉瞳、陈子宏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