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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生科技: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04-16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
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
制度的规定,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
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
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
听取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注重公司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协调。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公司计划在保证公司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努力为股东提供科学、持续、
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

    (1)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每一年度结束后,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
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
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公司未
来三年原则上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三、现金及股票分红的条件

    (1)若公司满足下述条件,则实施现金分红: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利润,在
累积弥补亏损后仍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的资金状况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资金需求;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
于 0.1 元。

    (2)若公司未满足上述条件,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更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采取发放股票
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20%。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在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
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会充分讨论,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并由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
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现金分红方案。公司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
分红方案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不得违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过程中,需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分别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并由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且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