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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生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8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作为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相关事项的资料,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我
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中相关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表决。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除
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行权/解除限售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有关离职
及考核不及格的激励对象不予行权/解除限售,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其他激励对
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条件,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43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内行权,43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沈肇章________________             张   翼________________




付   宇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2022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