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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生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6-14  

                          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4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6 月 13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 15 号二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虢晓彬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9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8,104,26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4.7599%。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共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78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8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138,079,68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4.7519%。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58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80%。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
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
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085,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5%;反对
17,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弃权 1,26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6166%;反对 17,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2986%;弃权 1,26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847%。




议案 2.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085,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5%;反对
17,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弃权 1,26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6166%;反对 17,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2986%;弃权 1,26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847%。




议案 3.0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085,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5%;反对
17,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弃权 1,26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6166%;反对 17,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2986%;弃权 1,26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84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冉瞳、陈子宏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