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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生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5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作为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资料,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我们认为: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和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
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
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营业收入增长率,其中净利润增长率指
标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营
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业务的持续增长能力。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
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沈肇章________________             张   翼________________




付 宇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2022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