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18-11-20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3
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1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67%。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22 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21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5,600 万股,并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块挂牌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50,00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55,600 万股。其中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50,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9.93%,无
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5,6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7%。
自公司上市至本公告日,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1 名,为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港华燃气投资”)。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承
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一致。承诺内容如下:
1、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承诺:
“就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直接或间接
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承诺:
“一、在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内,如果本公司发生减持行为,每年的减持数量
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价
格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
协议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二、在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后,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
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三、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或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更严格的披露时间)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
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
其他股东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3、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本公司将无条件依
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接受相关处罚。”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其所作出的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提供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8 年 11 月 22 日(星期四)。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1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6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1 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股份是否存在质
序号 股东全称
数(股) (股) 押、冻结情况
港华燃气投资
1 215,000,000 215,000,000 否
有限公司
合 计 215,000,000 215,000,000
(五)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
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
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时关于其所持股份流通限制的相关内容。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
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