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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燃股份:公司章程(2020年2月)2020-02-26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0 年 2 月




                    1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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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2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25

第一节 董事 .......................................................................................................................................................................... 25

第二节 董事会...................................................................................................................................................................... 28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3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5

第七章 党委...........................................................................................................................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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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 36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 37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 38


第八章 监事会....................................................................................................................... 39

第一节 监事 .......................................................................................................................................................................... 39

第二节 监事会...................................................................................................................................................................... 40


第九章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 41

第十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 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5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 45

第一节 通知 .......................................................................................................................................................................... 45

第二节 公告 .......................................................................................................................................................................... 46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7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49

第十四章 附则.......................................................................................................................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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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并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务部的商资批[2008]589 号文件批准,由佛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
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600456073048K。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600 万股,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Foran Energy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址:中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 25 号,邮政编码:528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6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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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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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安全为基础,以创新求发展,以效
益为中心,通过投资、建设、运营燃气管网,销售及分销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促
进能源消费结构的合理调整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将公司建设成安全可靠,服务优质,
技术先进和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实现企业资源的有效整合和最佳配置,达成股东、
员工和客户的多赢局面。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管道燃气的设计、施工、储存、经营、
输配、销售,燃气相关产品的销售、维修和服务,燃气类零配件销售,自有土地、房屋
及设备的租赁,商务咨询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的资产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
等。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
时间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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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发起人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佛山市气业集团有                                     净资产折   2007.9.3
1                                13,248               48%
             限公司                                            股          0

                                                             净资产折   2007.9.3
        港华燃气投资有限
2                                11,868               43%      股          0
              公司
                                                             净资产折   2007.9.3
        佛山市众成投资股
3                                2,484                9%       股          0
           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5,6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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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出除外),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进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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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权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于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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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如有)、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
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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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
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
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
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
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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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
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
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2、董事长根据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
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
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秘书和/或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
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
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或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4、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所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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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对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资助事项:(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
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十六)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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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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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
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
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
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
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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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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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除采取
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
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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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应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
情况)、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其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非自然人股东单位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
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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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非自然人的,由其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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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可依据实际情况,将由其所行使的决策权授予公司董事会行使,但授权
必须以书面决议形式做出,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且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
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董事会在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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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回购公司股票;

       (五)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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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但不得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佛山市众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权委托佛山市气业集团有限公司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其所持公司股份所
对应的表决权,就股东大会作出表决的具体事项如下: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但涉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公司任职
的佛山市众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个人工资、薪酬、福利、岗位或者佛山市众成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处置,包括该等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质押及设置其他第
三方权利,部分或全部放弃该等股份分红权、增资权及其他收益权的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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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但涉及审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公司任职的佛山市众成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个人工资、薪酬、福利、岗位或者佛山市众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
持公司股份的处置,包括该等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质押及设置其他第三方权利,部分
或全部放弃该等股份分红权、增资权及其他收益权的事项除外)。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向出席会议的股东说明本章程规
定的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并宣布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的名称。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不
应参与投票表决,如该关联股东参与投票表决的,该表决票作为无效票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候
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
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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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对于不
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
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监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和本章程规定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非职
工监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出候
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下:

    (一)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
票权;

    (二)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分
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监事;

    (三)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
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股东对单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五)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监事人
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
董事、监事;

    (六)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可能
造成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监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上述可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它
候选董事、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监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监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若经股东
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监事数,则按本条第(七)、(八)款执行。

    (七)若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两名以上,则按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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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票多少排序,淘汰所得票最后一位后对所有候选人进行重新选举;若当选董事、监
事的人数仅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一名,或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当选董事、监事的
人数仍然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公司应在十五天内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再次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监事候选人,在前次股东大会上新当选的董事、监
事仍然有效;

       (八)如经上述选举,董事会、监事会人数(包括新当选董事、监事)未能达到
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监事人数,则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并且公司应在
15 日内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监事;在
前次股东大会上新当选的董事、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监事
人数达到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九)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
个进行表决,且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分别进行。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
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
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
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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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结束时间,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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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涉及相关期间的,相关期间的截止日为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受聘议
案当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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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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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
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况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上述情形,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
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其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
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
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
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中
有三名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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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或股东大会的其他授权,
决定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对外借
款、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九)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对外
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十)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时,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十一) 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
交易之外的其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
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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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九) 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下列交易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
易,除相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交易金额或条件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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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和副董事长 1 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报表;

    (四)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提名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人选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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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传
真、邮寄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

    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形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自然人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董事会
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
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
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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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对
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
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及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法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提名
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和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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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重要性以及同行业
类似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与考评方案,薪酬与考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方案;绩
效评价标准、考评程序、考核方法;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标准及相关制度等;

    (二)审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述职报告,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提出建议;

    (三)监督公司薪酬制度及决议的执行;

    (四)提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计划的建议及方案;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对候选人名单的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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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
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设副总裁,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在任总裁与副总裁出现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人员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
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五)~(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裁每届任期 3 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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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
真实性。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裁进行经营管理;

       (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三)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根据总裁授权代行总裁职务;

       (四)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副总裁由总裁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副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
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党委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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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佛燃能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公司党委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履行党风
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公司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党的纪律审查和监督职
责。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
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和纪委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
群团组织。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按照不
低于公司党员总数的 1%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按规
定比例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党委应推进董事会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
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总裁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
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实现
规范的公司治理。要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
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党委应推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
升企业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党委讨论并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和政府重要会议、文
       件、决定和决议,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等有关
       工作;

       (三)讨论决定党组织内干部的任免、奖惩,落实党委的全面监督责任。

       (四)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坚持党管干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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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参与
    考察、推荐人选,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

    (五)研究决定以党委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重要文件、重要请示,审定下属企
    业党组织提请议定的重要事项等;

    (六)研究决定党委的年度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
    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八)研究提出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和谐稳定等方面的意见;

    (九)需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党委讨论审定以下事项:

    (一)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提请公司党委会审定的问题;

    (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报告,工代会、职代会、团代会等会议方
    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方案、重要的评选、表彰
    和推荐、上报的各类先进人选;

    (四)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岗位设置、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增补、调整和
    审批。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
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党委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及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确保决策科
学、运作高效,全面履行职责。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及议事范围包括:

    (一)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主体责任,研究、部署公司纪检监察工作;

    (二)监督检查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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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理公司党员的检举、控告及申诉,调查核实情况,保障党员权利;

    (四)对公司党员领导干部行权履职进行监督,并开展巡察工作;

    (五)督查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
    决议和工作部署等执行情况,并提出问责意见和建议;

    (六)对公司党员进行党规党纪的经常性教育,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
    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八)研究其他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
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代
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产生或更换。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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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 1 名。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
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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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
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者其下设的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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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
股等激励机制。

    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
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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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条   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整和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
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政策: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配股利,公司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其他需要
时,且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在上述现金股利分
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中说明原因,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应能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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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实
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如公司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
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发表明确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且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
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三)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
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
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果公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没有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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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产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产。

    (五)公司董事会须在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的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应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董事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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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以公告方式作出。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电话、邮寄或专人送
达进行。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电话、邮寄或专人送
达进行。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7 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传真、电子邮件成功发出后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零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的信息,并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网站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任一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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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
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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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裁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
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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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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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三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内”、“至少”、“不低于”、“不多
于”都含本数;“少于”、“高于”、“低于”、“过半”、“不足”、“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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