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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燃能源: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4-1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佛
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燃能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佛燃能源履行持续督导
义务,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目前,银河证券对佛燃能源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满,现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保荐代表人              王海明,黄钦亮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755-82031696,0755-82033330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保荐期间内未变更保荐代表人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911
法定代表人              尹祥
注册资本              55,6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93 年 2 月 26 日
注册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 25 号
董事会秘书            卢志刚
联系电话              0757-830362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11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21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5,6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3.94
元,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78,064 万元,扣减发行费用总额为
6,575.78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71,488.2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出具了“信
会师报字[2017]第 ZB12046 号”《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申请材料
提交后,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发行人与各中介服务机构对中国
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出具反馈回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审阅佛燃能源信息披露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2017 年 11 月-2019 年 12
月,下同),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佛燃能源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2、定期对佛燃能源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治理
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3)
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4)信息披露
情况;(5)募集资金使用情况;(6)大额资金往来情况;(7)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8)业绩大幅波动情况;(9)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10)现金分红制度的执行情况。
     3、督导佛燃能源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
制度等。
     4、督导佛燃能源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
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佛燃能源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5、督导佛燃能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确
保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
     6、对佛燃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7、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
件,并就佛燃能源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银河证券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佛燃能源未发生重大事项。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佛燃能源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对于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
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佛燃能源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
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
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
的条件和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责完成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
告,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参
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良好。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通过审阅佛燃能源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保荐机构认为,佛燃能
源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情况
   银河证券持续关注佛燃能源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及实施情况,认为佛燃能源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十二、其他期后事项
   在佛燃能源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保荐机构仍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进行持续
督导。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海明                        黄钦亮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