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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燃能源: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01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0-122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3: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中 18 号公司 16 楼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殷红梅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燃能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495,798,563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89.172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
股份 494,949,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9.01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
表股份 849,46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528%。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398,56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51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
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5,671,5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4%;反对 12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1,5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0.9193%;反对 12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07%;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通过。
    2.《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5,768,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8%;反对 3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68,0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8192%;反对 3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08%;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5,671,5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4%;反对 12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1,5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0.9193%;反对 12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07%;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雷荣飞律师、关智超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