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佛燃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08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
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
务办理指南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佛燃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9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上述调整。
    二、关于调整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我们认为,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属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且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在表决时进行了
回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
    三、关于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述规定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
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
条件。
    2、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2019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岗位人
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0 年 12 月 7 日为授予日,向
7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24 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本页无正文,为《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林彬




   陈秋雄




   廖仲敏



                                                2020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