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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燃能源:董事会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2月)2022-12-30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委员会
                         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展并落

实公司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

工作(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ESG 委员会以实现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致力

于推动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的发展。ESG 委员会负责设定公司 ESG

发展目标、识别 ESG 相关机遇与风险、监督 ESG 执行等工作,发挥

ESG 理念在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和意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

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全体
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

指定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 ESG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 ESG 委员会人数少于本工作

细则第三条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ESG

委员会委员在人数达到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

细则规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六条   ESG 委员会委员应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的全面情况、国

内外行业现状及国家、地方政府及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 ESG 相关法规

和政策,具备战略眼光,能够识别对公司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能够为公司 ESG 管理提升提供指引,并有能力管控

公司 ESG 工作的发展和落实。

    第七条   ESG 委员会可下设 ESG 工作组,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及

执行委员会决议,包括但不限于筹备委员会会议、执行公司 ESG 的具

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关注 ESG 发展趋势,确保公司的 ESG 战略及规划与时俱进,且

符合适用的法律、监管要求;

(二)对公司 ESG 工作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 ESG 发展建议,

提升公司 ESG 治理能力;

(三)监督公司各业务板块的 ESG 体系运行,审查公司业务对环境、

社会的影响,并就提升公司 ESG 议题表现提供建议及方案;

(四)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 ESG 相关工作,及时反馈公司 ESG 工作

进展、内外部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关注议题并针对公司 ESG 管理提出

提升建议;

(五)审议公司年度 ESG 报告,以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定期会议;

       (二)特殊情况下,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临时会议;

       (三)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董事会和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向 ESG 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ESG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ESG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

任委员不能主持会议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委

员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须

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

限制。

    第十二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

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四条   ESG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根据审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ESG 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

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

负责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