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佛燃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3-04-10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

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

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新上市

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

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

所和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

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足超过1,000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

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

售。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
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

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

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

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前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

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