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21 号 粤海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510627 电话:(86-20) 2805-9088 传真:(86-20) 2805-9099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燃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 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中 18 号 16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 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 ”不包 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下 简 称“法律、法规”)以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 股东大 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事 项 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 实性、 准 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 信 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 办律师 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 正本提 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 行为已 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 真实、 准 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 并且不 存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于20 23 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 刊 载和公告了《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12日15:00在广东省佛山市禅 城 区南 海 大道中18号16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尹祥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 23 年4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 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9:15-15:00。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及 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 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签名册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 师核 查,出席本次股 东 大会 现 场会 议 的 股东 共 7 名 , 于股 权 登 记日 合 计代 表 股 份 数 为 831,924,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7.143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 次股东大会,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 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3.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 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9 名, 代 表公司股份数为 2,794,6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2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 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 东大会 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议案审 议表 决结果如下: 1. 《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7,016,165 股, 占本 议案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1%;反对 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 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 《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7,016,165 股, 占本 议案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1%;反对 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 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34,712,165 股, 占本 议案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1%;反对 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 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 《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7,016,165 股, 占本 议案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 99.9991%;反对 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 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5. 《关于〈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7,016,165 股, 占本 议案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1%;反对 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 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6. 《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34,712,165 股, 占本 议案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1%;反对 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 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7. 《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7,016,165 股, 占本 议案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1%;反对 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 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8. 《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34,712,165 股, 占本 议案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1%;反对 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 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9.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864,465 股, 占本 议案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93%;反对 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58,9 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0. 《关于开展商品套期保值等防范商品价格波动风险业务的议案》 4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864,465 股, 占本 议案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93%;反对 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58,9 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1. 《关于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816,095 股, 占本 议案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30%;反对 48,37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弃 权 158,9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2. 《关于申请挂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816,095 股, 占本 议案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30%;反对 48,37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弃 权 158,9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3. 《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 意 70,580,465 股, 占 本议 案 出 席会 议 有 效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7754%;反对 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58,9 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6%。 关联股东佛山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回避本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4.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7,016,165 股, 占本 议案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1%;反对 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 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5. 《关于向银行申请2023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4,364,810 股, 占本 议案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534%;反对 2,651,355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7%;弃 权 7,2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5 16.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967,795 股, 占本 议案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28%;反对 48,37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弃 权 7,2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7. 《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34,712,165 股, 占本 议案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1%;反对 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 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8. 《关于制定〈董事薪酬管理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34,712,165 股, 占本 议案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1%;反对 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 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9.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6,798,095 股, 占本 议案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06%;反对 66,37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弃 权 158,9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32,060,810 股, 占本 议案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815%;反对 2,651,355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76%;弃 权 7,2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1.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34,712,165 股, 占本 议案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1%;反对 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2 00 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6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 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 、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 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 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 平 经办律师: 叶坚鑫 杨斯浩 2023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