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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新赛克: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1-05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 层 2803-04 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2587-0765
                                                                                                                        传真:(86-755)2587-0780
                                                                                                                                junhesz@junhe.com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中新赛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省)及现行《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
           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
           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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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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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
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提供予本所
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
的授权;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5、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
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深圳
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深圳
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决
议,决定于 2018 年 1 月 4 日召开现场会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
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
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3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 月 4 日下午 15:00 期间。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4 日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正方中路 888 号南京中新赛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靳海涛先生主持。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2-
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贵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及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贵公司自然人股东出示了本人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法人股东出示了其法定
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证券
账户卡,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现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以及贵公司邀请的其他
人士。

    4、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并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
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贵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
计表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贵公司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
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均进行逐项表决,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5、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2,875,3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3,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2)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32,875,3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3,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5,087,8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1%;3,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32,875,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3,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5,087,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3%;3,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32,875,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3,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5,087,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3%;3,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4-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2,875,3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3,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6)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2,875,3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3,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7)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2,875,3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3,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8)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2,875,3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3,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9)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2,875,3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3,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1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2,875,3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3,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5-
过。

    (1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2,875,3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3,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12)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2,875,3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3,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13) 《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2,875,3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3,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
过。

    上述议案中第(1)项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第 103 条和《公司章程》第 77
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议案中第(2)项至第(13)项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符合《公司法》第 103 条和《公司章程》
第 77 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议案中第(2)、(3)、(4)项为普通决议案但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实行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第 80 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


                                    -6-
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

                                                         留永昭 律师



                                            签字律师:

                                                      魏    伟   律师




                                                      蔡其颖     律师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