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本保荐机构”)作为深 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赛克”、“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部分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 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中新赛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86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 知》(深证上[2017]748 号)同意,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70 万股,并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 5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 本为 66,7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5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 74.96%,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6,7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5.04%。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9 日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以下简称“分配方案”)为:以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66,700,00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7.5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50,025,0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共计 转增 40,02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106,720,000 股;不送红股。公 司上述分配方案已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实施完成。 1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06,72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数量为 8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4.96%,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26,7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5.04%。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限售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南京因纽特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京因纽特”)、上海融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融银”)、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柏科”)、任子行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张粤梅、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前海投资基金”)、詹春涛、杭州众赢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杭州众赢”)、陈章银、苏州国润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 计 10 名股东,其中法人股东 7 名,自然人股东 3 名。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原任监事陈章银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3)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 过 50%。(4)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南京因纽特、上海融银、杭州众赢、苏州国润、张粤梅、詹春涛 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任子行、美亚柏科承诺:(1)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距该部分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不满十二个月的,自其获得公司该部 分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即 2015 年 6 月 29 日)起三十六 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孰长,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若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之 日距其持有公司该部分股份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已满十二个月的,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其 持有的公司该部分股份。(3)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前海投资基金承诺:(1)若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距该部分股 份完成转让交割之日(即 2016 年 1 月 7 日)不满十二个月的,自 2015 年 6 月 29 日起三十六个月与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孰长,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若公司刊登 招股说明书之日距该部分股份完成转让交割之日已满十二个月的,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3)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南京因纽特承诺:(1)自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累计减持 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40%,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股票 上市之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80%。(2)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3 应做除权除息处理)的价格进行减持。(3)减持方式: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 票。(4)信息披露: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 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5)如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其自愿将减持所得 收益上缴公司。(6)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 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并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 日,上述股东亦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减持相关的其他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首发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8 年 11 月 21 日(星期 三); (二)本次解除首发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5,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519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 10 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股东 备注 总数 数量 1 南京因纽特软件有限公司 6,840,000 6,840,000 注1 2 上海融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88,400 3,488,400 注2 3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3,280,000 3,280,000 4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280,000 3,280,000 4 5 张粤梅 2,257,200 2,257,200 6 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440,000 1,440,000 7 詹春涛 1,368,000 1,368,000 8 杭州众赢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68,000 1,368,000 9 陈章银 957,600 957,600 注3 10 苏州国润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820,800 820,800 合计 25,100,000 25,100,000 注 1:根据南京因纽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承诺,本次 解除限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额的 40%,解除限售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股票上市 之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80%; 注 2:上海融银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中 3,488,320 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在解除 质押后可上市流通; 注 3:陈章银先生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中 956,800 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在解除 质押后可上市流通; 公司原任监事陈章银先生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届满离任,其直接持有及通过上海融银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根据陈章银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承 诺,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 50%。 (五)公司董事会承诺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持 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 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中新赛克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承诺;中新赛克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新赛克对 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中新赛克本次限 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马华锋 李 波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