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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新赛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0-10-29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1.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
2.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
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等;
3.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
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4.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1.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 证券投资部;
3.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 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6.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7.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它关联人;
8. 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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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
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
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
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
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
网)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
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
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
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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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
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
件可能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
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核;
2.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或其授权代表审核。
(四)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
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
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依法及时披露。公司应当
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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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第三
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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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全文及
正文;
(二) 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
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
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
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
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

                                   5
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
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二个
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
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做出
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比例的情况;
(三)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
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
(五) 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六)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
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2. 股东大会决议;
3. 董事会决议;
4. 监事会决议;
5.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 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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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协议;
(10)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7.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第 6 款规定的交易;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8)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9)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8.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
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9.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0.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11.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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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3.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14.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定网站上披露;
15.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6.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7.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18.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
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19.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20.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者发生变动;
21.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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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22.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3.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24.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5.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6.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7.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8.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1)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29.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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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三十八条或第三十
九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第三十八条或第三十九条规定。已按照前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
第四十三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
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对重大事件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
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
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
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
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
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


                                    10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
容:
(一) 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
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
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
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
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
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
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
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
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须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
进展情况;
(五) 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六) 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 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
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 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 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   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11
(十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外,还应
当披露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
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公司参股公
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
生第十章所述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招(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
明书。
第五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五十一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
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
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五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
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五十三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五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
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五十五条 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公共媒体(包括报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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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者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
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七章 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六十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公司的生产经营
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新闻采访,要以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婉言谢绝。
第六十一条 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
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之前,对统计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方面的数
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与回答。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
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
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六十四条 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监会,请示处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公司要加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
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信息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
时予以披露,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改正、更正及相
关披露事宜。
第六十七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
布澄清公告。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13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 20 号深圳国家工程实验室
大楼 A1403
电话:0755-22676016
传真:0755-86963774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
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九章 处 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1.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的信息材
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2. 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的行为;
3. 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
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4.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
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
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
司。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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