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3 证券简称:奥士康 公告编号:2018-094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28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7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 15:00。 2、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 11 栋 A 座 3601A。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 议和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程涌董事长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士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共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7,64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506%,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6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7,61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27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 3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49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2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46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9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 3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87,64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5,48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4%; 反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87,64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5,48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4%; 反对 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5,46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67%;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5,4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67%; 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5,46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67%;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5,4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67%; 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5,46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67%;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5,4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67%; 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定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87,61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1%;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弃权 2,6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5,46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93%; 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33%;弃权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3%。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87,61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1%;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弃权 2,6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5,46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93%; 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33%;弃权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3%。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87,61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1%;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弃权 2,6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5,46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93%; 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33%;弃权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冯霞、李运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