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002913 证券简称:奥士康 公告编号:2019-024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和变更日期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 年 3 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以及 2017 年 5 月 2 日
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
14 号)等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要求境内上市公司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8 年 6 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
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财务
报表。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发布的
《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1)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
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
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以及 2017 年 5 月 2 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2)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根据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
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3、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4、在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等方面做了调整和完善,
金融工具披露要求也相应调整;
5、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公司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
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
期损益。
根据财政部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
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修订后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新金
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公司将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调整列报金
融工具相关信息,包括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等,对 2019 年期
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可能产生影响,但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
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在编制 2019 年各期间财务报告时,调整当年
年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
予调整。
(二)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8]15 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
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
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
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
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10、“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
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1、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12、原列示于“营业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调整列示于“其他收
益”;
13、原列示于“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企业实际收到的与资产相
关的政府补助调整列示于“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不
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无
影响,不涉及公司业务范围的变更。
三、表决和审议情况
(一) 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 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三) 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以及《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
相关文件精神,对公司的会计政策作相应变更。本次公司会计政策调整,仅对财
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影响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会对公司 2018 年
度及之前年度利润水平产生影响。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以及《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
相关文件精神,对公司的会计政策作相应变更。本次公司会计政策调整,仅对财
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影响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会对公司 2018 年
度及之前年度利润水平产生影响。
六、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及公司业务
的变化进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2 日